民族成份更改申报

2016-05-12 16:23  

职权名称:民族成份更改申报

行使主体:恩施市民宗局

职权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015年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受理范围:恩施市内需要更正民族成份的公民;

2.受理条件:

(一)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需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咨询方式:0718—8029409

 

编审:陈春燕    

编辑:李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