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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2016-11-11 10:2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恩施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检查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恩施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行政管理方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湖北省农业厅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和《恩施州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恩施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抽查工作。

第三条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和乡(镇、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站,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以上农经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每年6月底前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报州局备案。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抽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等。针对恩施市农经系统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为10%,抽查频次为1/年。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六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随机抽查工作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具体实施。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的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移交市纪委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第七条  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第八条  检查内容有1.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2.财务收支及年度预算和决算;3.收益(利润)分配;4.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5.共同生产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6.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7.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的经济责任;8.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费用、罚没款、集资的管理和使用;9.各种借入资金的使用;10.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11.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12.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村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方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传真、邮寄或以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除依法依规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随机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工作人员在执行随机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审:朱胜武  编辑:张金涛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恩施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检查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恩施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行政管理方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湖北省农业厅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和《恩施州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恩施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抽查工作。

第三条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和乡(镇、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站,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以上农经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每年6月底前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报州局备案。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抽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等。针对恩施市农经系统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为10%,抽查频次为1/年。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六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随机抽查工作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具体实施。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的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移交市纪委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第七条  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第八条  检查内容有1.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2.财务收支及年度预算和决算;3.收益(利润)分配;4.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5.共同生产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6.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7.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的经济责任;8.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费用、罚没款、集资的管理和使用;9.各种借入资金的使用;10.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11.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12.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村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方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传真、邮寄或以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除依法依规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随机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工作人员在执行随机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审:朱胜武  编辑:张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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