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同一市州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客运班线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班线客运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道路班线客运企业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国家、省明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考核和实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实时检查、随机抽查、现场核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
定期考核是指运管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定期到道路运输企业,采取实地查看、调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实时检查是指运管机构不定期、不定时随机适时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日常检查情况,书面核查上年度班线客运企业落实班线客车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运行,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等要求的相关材料,符合规定的,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六、监督检查程序
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后,要求班线客运企业必须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180天内投入车辆并办理《道路运输证》运营。运营过程中,班线客车必须按日进行车辆安全例检和客运站出站检查登记,运管机构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每年7月31日前,由班线客运企业提供上年度与客运站签订的客运班车进站经营协议以及由客运站提供的客运班车进站经营证明等材料并由运管机构进行核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班线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或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其他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发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