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治理道路扬尘,扩大州城道路机械化洗扫范围,提高洗扫率及洒水频次。时限:2015年4月起,责任单位:恩施市政府,配合单位:州住建委。
第二条严控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扬尘,坚决执行"六不开工,五不上路"禁令。时限:2015年4月起,责任单位:恩施市政府,配合单位:州住建委。
第三条搬迁州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开采及加工企业。时限:2015年5月前,责任单位:恩施市政府,配合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安监局。
第四条淘汰州城建成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时限:2015年底前,责任单位:恩施市政府,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质监局。
第五条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和制定黄标车限行管理制度,时限:2015年6月1日;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黄标车,研究探索城区摩托车限行管理办法,时限:2015年底前;责任单位:恩施市政府,配合单位:州公安局。
第六条城区大型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时限:2015年4月底前,责任单位:恩施市政府,配合单位:州工商局。
第七条完成州城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时限:2015年5月底前,责任单位:中石化恩施分公司、中石油恩施销售分公司,配合单位:州商务局、州质监局。
第八条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时限:2015年4月起,责任单位:恩施市政府,配合单位:州公安局、州农业局。
第九条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定期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时限:2015年4月起,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州环保局、恩施市政府。
第十条建设州级12369环保投诉平台,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机制,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时限:2015年4月起,责任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