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根据市人民政府“进必授权”的要求,现就教育行政审批授权制定如下办法:
一、审批事项
1.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文化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层次、举办者等重要事项)、终止;
2.校车使用许可;
3.教师资格认定(义务教育、学前教育)。
二、授权权限
1.上述行政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审核、评审、现场踏勘、认定等相关职能。
2.民办学校设立、终止审批由局行政审批科调查论证后,提交局务会决定。
3.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审批和教师资格认定由局行政审批科直接审批和认定。
4.校车使用许可由局行政审批科征求公安交通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职责责任
1.受理、首问、一次性告知职责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负责,局行政审批科协助。
2.民办学校设立、终止审批由局长或者委托的主持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协助。
3.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审批和教师资格认定、校车使用许可由局行政审批科科长负责,局行政审批科副科长协助。
4.凡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下列时限内办结(不含公告、公示、评审时间):民办学校筹设批准15个工作日内,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终止、变更45个工作日内,教师资格认定15个工作日内,校车许可23个工作日内。
5.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得增减和变更。
6.局行政审批科每月须向局长书面汇报当月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7.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恩施市教育局供稿 编辑:杨绍虹 编审:郭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