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利川市等三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2016-05-13 13:47   来源:恩施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办公室  

 

鄂政函[2009]260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在利川来凤恩施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恩施州政文〔2009〕6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州利川市、恩施市、来凤县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者其他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乱停乱靠、滞留候客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办理丧事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于以支持、配合。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划拨,不得以收费、罚款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所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五、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六、利川市、恩施市、来凤县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你州接到本批复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指导和监督促利川市、恩施市、来凤县认真组织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 编审:张甦  编辑:卜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