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核查;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真实性、合法性核实;
(三)专(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真实性检查;
(四) 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制订、公示及落实情况;
(五)委托 代理记账合同的签订、报备、履约情况;
(六) 代理记账业务及自身业务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检查;
(七)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自查和财政局复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审核代理记账机构所报书面材料;现场核查相关资料、硬件设施;检查代理业务合法、合规性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组织部署阶段
具体安排部署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事宜。代理记账机构要按照财政局的统一部署,根据工作方案,做好自查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
代理记账机构要按照财政局确定的检查内容,对本机构进行全面自查。
(三)检查阶段
财政局将在代理记账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其进行复查及重点检查。
(四)处理阶段
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办法由恩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编审:李红 编辑: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