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强制医疗,这是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在审理中,办案法官经过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被申请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审查同意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强制医疗一案不开庭审理。为体现程序的公正和慎重,防止“被精神病”或有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承办法官依法为陈某某指定了代理人,并专门前往恩施州优抚医院会见了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陈某某,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等,进一步了解其精神状况,亦全面听取了其指定代理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某某嗜酒,长期有谩骂、殴打家人的行为,2014年曾放火烧毁自家房屋。2016年9月28日15时许,陈某某持斧头到其邻居即被害人伍某某家中,砍伤伍某某的头部后离开现场,后伍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伍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患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而出现伤人致死,系病理动机作案,辨认及控制力明显削弱,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强制医疗,遂作出前述决定。强制医疗由国家承担治疗费用,能够减轻被申请人家庭的经济负担,消除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可以避免惨案的再度发生。
连线法官
强制医疗有利于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承办该案的吴法官表示,强制医疗程序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对公民予以强制医疗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在过去,就存在通过该程序对公民非法进行隔离医疗,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健康权利的实例。因此,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特别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并规定了有效的救济途径,可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同时也可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有利于保护人权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编辑:张婷婷 编审: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