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二、申报条件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承办程序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许可,5000人以上的由市局受理、许可。
四、审批依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五、承办对象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承办时限: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