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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业行政许可

2016-05-14 00:25

(一)许可范围

本省范围内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经营者和主要从业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申请书。包括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说明,从业人员花名册;

3.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证明(即持有具备符合《GA2419-2000标准》规定要求的证明文件)。

(三)许可审查

1.经营者和主要从业人员三年内无故意违反印章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有固定的场所;

3.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4.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5.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落实。

(四)办事流程

1.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所需提交的材料。

2.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要告之理由。县级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整个审批过程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也应将不予许可理由告知申请人。

3.经批准的,县级公安机关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4.对需要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有关听证的规定执行。

5.公安机关应将具备公章刻制资格的经营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编审:满江帆  编辑:胡良志

(一)许可范围

本省范围内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经营者和主要从业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申请书。包括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说明,从业人员花名册;

3.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证明(即持有具备符合《GA2419-2000标准》规定要求的证明文件)。

(三)许可审查

1.经营者和主要从业人员三年内无故意违反印章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有固定的场所;

3.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4.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5.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落实。

(四)办事流程

1.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所需提交的材料。

2.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要告之理由。县级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整个审批过程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也应将不予许可理由告知申请人。

3.经批准的,县级公安机关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4.对需要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有关听证的规定执行。

5.公安机关应将具备公章刻制资格的经营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编审:满江帆  编辑:胡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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