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发展和改革局
恩施市城市管理局
恩市发改价〔2016〕6号
关于印发《恩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龙凤镇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恩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日
恩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湖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恩施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业管理部门。公安交警、城市规划、住建、国土、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配套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因交通违法、肇事等被执法部门强制暂扣拖拽至指定的专业停车场;中心城区医院、高等院校内设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场、点)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设停车场需收费的,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办理审批手续。
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益设施的配套停车场、政府主导或政府投资建设的专业性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酒店、写字楼、普通住宅小区等建筑物配套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水平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
第六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工程抢修维护车等执行公务的;
(二)车辆进入医院、学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停车场,停车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其他社会停车场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
第七条 停车场应在进出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限、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票据。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实施收费的停车场在收费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州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