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事项

2016-05-14 01:01  

“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事项

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拟投入使用或开业的公共聚集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实际测试及相关文件资料审查等方式,检查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开业前提供场所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措施等情况材料。在法定时限内由消防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法律文书,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开业前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反之则督促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公共聚集场所按照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投入使用或开业的资料到消防部门受理大厅申报受理后,由消防部门派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消防设施测试,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在法定时限内出具检查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公共聚集场所。对于不符合投入使用或开业条件的部分进行整改,整改后申报复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公共聚集场所未进行投入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或许可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开业,擅自投入使用或开业的由有审批权的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营业,限期补办手续,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编审:满江帆  编辑:胡良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