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管理食用活禽销售和宰杀的通告

2016-07-26 17:29  

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严格管理恩施城区及周边食用活禽宰杀与禽类产品销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管理食用活禽屠宰区域为:城区范围内的集贸(便民)市场及周边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的食用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豚等;本通告所称禽类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禽胴体、肉、脏器、头、禽爪、皮、血液等。

三、严格管理食用活禽屠宰区域内,严禁未经许可从事食用活禽销售和宰杀。禽类产品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工商、畜牧、食药、商务、公安、城管、卫计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查处。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恩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恩施市畜牧兽医局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