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其实质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加强协商民主建设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强大的政治勇气和卓越的政治智慧
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是中共中央在对当前国内外形势进行深刻分析基础上,作出的科学战略决策。《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了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现实背景,即“四个面对”——面对改革开放进程中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面对社会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的新变化,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观念多元多样的新情况,面对世界范围内不同政治发展道路竞争博弈的新挑战。同时,《意见》明确指出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即“五个有利于”——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持中国共产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四个面对”和“五个有利于”既高屋建瓴又切中要害,有助于广大干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这一重大历史环境中更加严肃、更加清醒地看待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问题。在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的历史关键时刻,《意见》的及时出台,表现出中国共产党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过程中克服各种艰难险阻的强大勇气和完善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的卓越政治智慧。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行动方向
“广泛”指的是协商民主横向的覆盖范围要广泛,“多层”指的是协商民主纵向的布局要多层次,“广泛”与“多层”相结合,就是在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和拓宽协商民主的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形成一套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避免协商的随意性,增强协商的规范性和约束力。
围绕“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方向,《意见》内容体现了“五个突出”的特点:一是突出协商主体的广泛性,坚持广泛参与。《意见》中涉及的协商主体不仅包括各类人才,也包括普通群众,既有广泛的代表性,又体现了深厚的群众基础。二是突出协商层次的多元性,推进多层参与。协商民主发展的现实中,存在着中央热地方冷、高层重视基层忽视的现象。《意见》强调要“多元多层”发展,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甚至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就为协商民主在各个层次充分发展指明了方向。三是突出协商程序的规范性,做到有章可循,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真诚加强协商民主的姿态和切实完善民主政治的决心。四是突出协商民主的系统性,明确7种协商渠道,还对各协商渠道的协商内容、形式进行了说明,为今后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提出了具体路线图。五是,突出协商的约束性,注重协商民主责任落实。
习近平同志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意见》对以上五个方面内容的突出强调,正是中国共产党务实推进协商民主、真心为人民群众谋福利的具体表现。
正确理解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前提
第一,正确把握作为政治制度的协商民主和作为工作方法的协商民主之间的关系。
民主一词可以在多个意义上使用,有时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例如人民民主专政;有时指的是一种工作方法,如我们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同理,在汉语中,协商民主有时用以指称政治制度意义上的协商民主,中国关于协商民主的政治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就体现在宪法中,主要就是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有时也可以用于指称工作方法意义上的协商民主,如某些机关或领导为了出台一个政策,把相关各方召集到一起开个座谈会,讨论商量,这就是工作方法意义上的协商民主。
作为政治制度的协商民主,是涉及国家政权体系建设的重要民主制度,是涉及国家政治权力运作方式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支撑国家宏观政治秩序稳定的基础性制度。比如,政党协商、政协协商,这两大制度在国家宪法、政协章程、中国共产党的几份重要政治文件中都有体现,是关系到国家政权运作的基础性制度。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经过多年的实践,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形成了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作为关于协商民主的两大制度,政党协商、政协协商是属于政治制度属性的协商民主制度,是关系到国家政治命脉的协商民主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
我们需要注意,无论是从《意见》的文字表述还是理论分析来看,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主要应该是工作方法意义上的协商。
例如,人大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的基本工作规则是开会审议后投票选举和表决。所以,人大制度作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民主运作的核心规则是票决民主。人大会议的最终成果,如人事选举结果、立法决定等,应该是由一人一票的票决民主程序决定的,而不是由协商民主程序决定的。当然,人大票决民主的核心程序,并不排斥在票决之前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但是无论协商过程中的意见如何,它都不能决定最终的票决结果。所以人大在投票之前,开展讨论和协商,是一种用于改善人大工作的协商民主工作方法。我们要把政治制度上的人大票决民主制与人大具体工作中的协商民主工作方法区分开来。
当然,协商民主广泛化不等于协商民主泛滥化。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政党协商、政协协商是政治制度意义上的协商,是关系到国家政权稳定和持续运作的基础性条件,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战略意义,必须下更大功夫发展好。如果将政治制度意义上的协商民主与工作方法意义上的协商民主相混淆,就有可能低估或忽略政党协商、政协协商的政治价值,也有可能将协商民主过度泛化,反而损伤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二,正确把握重要协商平台与协商渠道之间的关系。
协商民主要想实现制度化发展,就必须要依赖成熟、有效的协商平台。人民政协,就是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平台之一,也是中国最具特色的政治制度设计之一。
六十多年来,人民政协组织体系日益健全,制度日益完善,影响日益扩大,成为各界别协商对话的最大、最重要的制度性平台。
因此,政协协商既可以看作是一种协商渠道,也可以看作是一个重要协商平台。作为一种渠道,它可以通过全体会议、议政性常委会、专题协商会以及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方式,完成协商民主流程。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平台,它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可以为其他协商渠道提供空间。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都可以借助政协这一平台来实现。由于政协具有广泛的包容性、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相对成熟的协商机制,政协平台可以为其他协商渠道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我们应该着重发挥政协这一重要协商平台的价值,充分优化政协的界别设置,继续完善政协运作机制,为各种协商渠道制度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使之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进程中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
文章来源:团结报团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