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儿童福利院院务公示栏
一、 收养关系成立
(一)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生父母。
(三) 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正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料:
①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②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父母结婚的证明。
三、福利院收养弃婴、儿童流程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暂收入院
公告、公安机关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时间2个月)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民政局审批、办理正式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