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督察组交办恩施州信访件边督边改日报

2018-05-07 14:50  

恩施日报讯 截至5月5日17:30,省第四环保督察组交办我州信访件共247件(5月6日受理信访件将在6日晚20点集中交办)。已办结203件,其中:实施行政处罚71家,罚款金额共289.293万元,责令限期整改209家,责令停产整改87家,查封扣押9家,取缔关闭40家,立案侦查3件,刑事拘留2人,约谈112人,追责问责5人。其余44件均在办理之中。

  2018年4月29日省环保督察组交办恩施州信访件边督边改公开情况

  受理编号:〔2018〕D0202

  信访投诉基本情况:恩施市芭蕉侗族乡龚家屋场有一塑料破碎厂,产生污水,特别臭,要求解决。

  行政区域:恩施市

  污染类型:水污染

  调查核实情况:经工作专班调查核实,信访件反映所涉企业为湖北云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芭蕉侗族乡寨湾村龚家屋场蚂蝗田,注册地址:恩施市航空大道239号(欧逸佳苑15号楼1-115号门面),注册资金120万元,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及销售。主要原材料为废旧塑料,环评设计工艺为废塑料瓶→人工分拣→剥纸→破碎→清洗浮选→脱水干燥→打包外售。生产车间占地约2025.97平方米,于2015年投产。2014年9月24日注册名称为恩施博昊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肖某;2017年6月29日变更为湖北云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陈某,现场负责人为田某。2016年8月办理了环评手续,但未验收。

  2018年4月30日,市工作专班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该厂当天未生产,现场发现厂区西侧围墙外大量固体废弃物堆积,场区内存放有大量废旧塑料,有明显异味;现场设置有清洗机三台、破碎机两台、打包机一台、脱标机一台、吹瓶机一台、地磅一台、脱水机一台、鼓风输送管一条、100KV变压器一台等设备设施,其中清洗机上有杂物堆放,有锈蚀痕迹,未发现近期使用痕迹;厂区西南角设置有8个污水沉淀池;现场勘察厂区周边环境,发现西侧厂界外雨水沟内有污水积沉,用挖掘机沿该公司西侧厂界挖掘了深一米的横截面,未发现暗管排污行为。市环境监测站对厂房西侧山脚下水沟内的水质进行采样监测,提取了相关工商、环评批复、身份证复印件等证照手续及用电用水记录,通过查验证照发现,该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日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但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被市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该公司对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

  5月3日,市环保局、芭蕉侗族乡政府、市经信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田某。该企业露天堆放的固体废弃物已委托市环卫处运至九岭岗垃圾填埋场,原材料原地封存,同日发现在该公司原堆积固体废弃物的场地下有一个排水沟,沟内有污水排放到该公司西侧厂界外雨水沟内,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公司对该公司厂界恶臭、厂区外固体废弃物堆放场下土样及厂界外雨水沟的水、底泥进行了采样监测。

  经现场取证调查,该塑料破碎厂(云灿再生资源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被责令立即改正后,逾期不改正;2.露天堆放固体废弃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措施;3.排放水污染物超标;4.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信访件反映“恩施市芭蕉侗族乡龚家屋场有一塑料破碎厂,产生污水,特别臭,要求解决”问题,经工作专班核查,情况属实。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1.针对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已立案调查。2.市工作专班已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改,芭蕉侗族乡供电所已对该企业停止供电;企业负责人表示积极按要求停产整改,目前已停止生产。3.市工作专班责令该企业限期清运露天废弃物,5月3日经工作专班现场核实,企业已将厂区外露天堆放的废弃物清运完毕。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田某。

  二

  受理编号:〔2018〕D0203(同〔2018〕X0239)

  信访投诉基本情况:鹤峰县城南大市场29号门前的洗肉店,排放污水、油烟,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行政区域:鹤峰县

  污染类型:水污染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信访人所反映的洗肉店实际为洗肉摊位,位于容美镇车站路6号城南市场内,占地面积约5平方米,专门经营烧洗肉业务,实际承包人为覃某,其经营者为杨某。该摊位系杨某于2013年9月通过租赁的方式,从承包人覃某手中获得经营权,租赁合同为一年一签,租金为每年3000元。

  2018年4月30日,工作专班现场调查发现,该洗肉摊位较为整洁,地面无明显油渍污染。烧肉使用液化气,产生有少量油烟;烧肉所产生的油脂采取专用容器收集,未排入排污管道;洗肉所产生的废水经排污管道排入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通过走访该摊位周边的部分经营户,均表示其烧肉产生的油烟,对经营、生活及周边的环境无明显影响。

  〔2018〕D0203号信访件反映“鹤峰县城南大市场29号门前的洗肉店,排放污水、油烟,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2018〕X0239号信访件反映“鹤峰县容美镇城南大市场烧肉店,烧肉浓烟污水污染环境,要求解决”的问题,经工作专班核查,“排放污水”情况不属实,“排放油烟,影响周边居民”部分属实。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针对信访件反映和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了以下处理措施:1、工作专班于2018年4月30日分别对城南市场承包人覃某和摊位承租人杨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并责令覃某加强对城南市场的管理;要求杨某按照相关要求处理好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油烟,保持摊位环境卫生整洁。2、由城南市场承包人覃某及摊位承租人杨某负责,在2018年5月12日前,采取加装铁皮墙的方式,将洗肉摊位与周边商铺进行物理隔离,以减少油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工作专班于2018年4月30日分别对城南市场承包人覃某和摊位承租人杨某进行了谈话教育。

  三

  受理编号:〔2018〕D0204(同〔2018〕D0188)

  详见2018年5月5日公示第〔2018〕D0188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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