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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2018-07-04 11:57

庭审现场

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质证

审判席

2018年7月4日,由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是恩施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詹晓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诉讼。恩施市部分行政机关和采石场经营者代表百余人到庭参加旁听。

2017年10月,恩施市检察院在履行生态检察职责中发现,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对黄某经营的杨家湾采石场非法占地、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未恢复临时用地种植条件行为未依法进行有效监管,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17年10月27日,该院对该案决定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核实后,该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对杨家湾采石场非法占地、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未恢复临时用地种植条件违法行为未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采石场破坏土地面积共计35.7714亩,矿山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2018年1月18日,该院向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杨家湾采石场非法占地、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未恢复临时用地种植条件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加强行政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依法履职能力。同年3月9日,该局作出书面回复,已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杨家湾采石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该院经跟踪回访调查发现,杨家湾采石场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虽已正在进行复绿工作,但采剥面未进行复绿,在临时用地许可证范围内占用耕地建设的办公厂房、蓄水池仍未拆除,在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范围外非法占用的碎石加工区地表虽已覆土,但仍未栽种树苗或其他植被,机械设备仍未拆卸,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5月10日,该院向恩施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对杨家湾采石场非法占地、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未恢复临时用地种植条件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继续依法履行职责。起诉后,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强制拆除了临时用地许可证范围内占用耕地建设的办公厂房、蓄水池,并责令杨家湾采石场恢复治理了矿山地质环境和复垦了土地,同时恢复了临时用地的种植条件。鉴于此,该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责令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继续依法履行职责”。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发表辩论意见中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进行了阐释,强调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最终,庭审活动顺利结束,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通讯员:童文 李昱

责任编辑:谭金星


庭审现场

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质证

审判席

2018年7月4日,由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是恩施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詹晓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诉讼。恩施市部分行政机关和采石场经营者代表百余人到庭参加旁听。

2017年10月,恩施市检察院在履行生态检察职责中发现,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对黄某经营的杨家湾采石场非法占地、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未恢复临时用地种植条件行为未依法进行有效监管,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17年10月27日,该院对该案决定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核实后,该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对杨家湾采石场非法占地、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未恢复临时用地种植条件违法行为未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采石场破坏土地面积共计35.7714亩,矿山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2018年1月18日,该院向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杨家湾采石场非法占地、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未恢复临时用地种植条件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加强行政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依法履职能力。同年3月9日,该局作出书面回复,已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杨家湾采石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该院经跟踪回访调查发现,杨家湾采石场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虽已正在进行复绿工作,但采剥面未进行复绿,在临时用地许可证范围内占用耕地建设的办公厂房、蓄水池仍未拆除,在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范围外非法占用的碎石加工区地表虽已覆土,但仍未栽种树苗或其他植被,机械设备仍未拆卸,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5月10日,该院向恩施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对杨家湾采石场非法占地、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未恢复临时用地种植条件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继续依法履行职责。起诉后,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强制拆除了临时用地许可证范围内占用耕地建设的办公厂房、蓄水池,并责令杨家湾采石场恢复治理了矿山地质环境和复垦了土地,同时恢复了临时用地的种植条件。鉴于此,该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责令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继续依法履行职责”。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发表辩论意见中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进行了阐释,强调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最终,庭审活动顺利结束,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通讯员:童文 李昱

责任编辑:谭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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