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市法院执结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执行案

2018-09-20 16:22

2018年9月19日,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成功执行向某(女)申请执行张某(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对被执行人张某处司法拘留15日。此案系该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案件。

夫妻不睦引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2017年8月,向某和张某在外县登记结婚,婚后在恩施市某小区租房居住。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因性格不合,加上沟通不畅,张某怀疑向某与他人有不当关系,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向某曾报警处理,但张某并未改正。

2018年7月26日,向某作为申请人以张某为被申请人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病历、照片、报警记录等多份证据。当日,法院在询问双方并审查向某提交的证据后,作出裁定:一、禁止张某对向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向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张某进入向某的住所。

离婚诉讼引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案”

因向某和张某都是外县人,向某于2018年9月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对向某提起的离婚诉讼,张某更加不满。2018年9月19日是离婚纠纷案开庭的日子。在向某开完庭准备返回恩施时,张某邀请向某一同坐自家车回来。路途中,双方因离婚事宜争吵,后上升为肢体冲突。向某报警后,张某将向某手机摔在地上并踩坏,并对向某说“你有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又怎样,我还是想打你就打你”。向某返回恩施后立即到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决定对张某拘留15日。随后,张某被送至恩施市拘留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张婷婷   编审:吉莉


2018年9月19日,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成功执行向某(女)申请执行张某(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对被执行人张某处司法拘留15日。此案系该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案件。

夫妻不睦引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2017年8月,向某和张某在外县登记结婚,婚后在恩施市某小区租房居住。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因性格不合,加上沟通不畅,张某怀疑向某与他人有不当关系,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向某曾报警处理,但张某并未改正。

2018年7月26日,向某作为申请人以张某为被申请人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病历、照片、报警记录等多份证据。当日,法院在询问双方并审查向某提交的证据后,作出裁定:一、禁止张某对向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向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张某进入向某的住所。

离婚诉讼引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案”

因向某和张某都是外县人,向某于2018年9月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对向某提起的离婚诉讼,张某更加不满。2018年9月19日是离婚纠纷案开庭的日子。在向某开完庭准备返回恩施时,张某邀请向某一同坐自家车回来。路途中,双方因离婚事宜争吵,后上升为肢体冲突。向某报警后,张某将向某手机摔在地上并踩坏,并对向某说“你有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又怎样,我还是想打你就打你”。向某返回恩施后立即到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决定对张某拘留15日。随后,张某被送至恩施市拘留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张婷婷   编审:吉莉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