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可办不动产权证了!办理有哪些条件?哪些不能买?看这里!

2018-11-21 18:55  

近日恩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给我州某楼盘颁发了地下停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书,这标志着我州居民买卖小区停车位,拥有合法产权,享有商品房所具有的交易、抵押、贷款等一切权力。

地下空间具有和地上空间相同的使用权年限

楼盘在我们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地下停车位首次登记之后,业主购买车位后就可以进行停车位转移登记,拿到业主自己的停车位不动产权证书了。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对应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最高使用年限确定,也就是说,地上空间是住宅用地的产权为70年,那么地下空间产权最高也为70年;地上空间是非住宅用地产权为40年的,地下空间最高也为40年。

只有产权停车位(不含人防停车位)能买卖

注意:我州目前能进行买卖的停车位,只有产权停车位(不含人防停车位)。其他类型的停车位,属于业主的由业主共享,不属于业主的停车位,由投资人决定是否出租。

业主共有停车位: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公共架空层(经规划批准有封闭的维护结构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除外)等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以及土地出让条件及规划条件中明确要求配置的地上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现状,建设单位无权出售、出租。由业主大会决定将车位交由业主使用的方式,相关收益及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人防停车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平战结合”地下停车位,建设单位应用红色标注或划定范围,按照“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投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不得出售,但须优先满足业主需要,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产权停车位:建筑区划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首次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不含人防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现状,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

机械式停车位: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不得销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租金扣除必要费用后由投资人所有。

停车位买卖需要注意这些事项

停车位销售是以“个”为计量单位,停车位买卖所签署的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一致。

合同中应当注明购房者已购买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编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属证号,合同还应载明车位的建筑面积和价格等基本情况。

购房者如果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签订停车位买卖合同的,应当同时解除停车位买卖合同。

已购停车位的业主需转让商品房屋的,车位应一并转让。停车位需单独转让的,应当转让给同小区内的业主;需出租的,应当出租给该小区内的业主或承租人。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通知》还要求楼盘商品房在项目预售时,开发商应当将停车位租售方案(含附赠)进行公示

拟出租的停车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应当明示“本停车位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平时使用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战时或紧急状态下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出租停车位的,应明确出租的时间、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

出售停车位的,应明确出售的时间、方式、每个车位的售价。

来源/云上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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