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检察院:三人结伙非法狩猎 多行不义终遭制裁

2018-11-26 16:25  

未取得狩猎证,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对人畜造成严重伤害。近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批准逮捕王某、孙某甲、孙某乙。

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恩施市屯堡乡屯堡集镇村民王某伙同同乡村民孙某甲、孙某乙在恩施境内多处山林,用安装捕兽夹的方式捕获野猪、土猪(猪獾)、麂子、果子狸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并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出售或食用,且从中获利。在此过程中,三人对网上购买工具、安装捕兽夹、销售猎获物等行为进行了明确分工。由于安装的捕兽夹夹伤他人,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发现线索,立案侦查。

检察官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孙某甲、孙某乙三人长期、多次进行非法狩猎,具有社会危险性,应予逮捕。

据悉,此案是恩施市检察院适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办理的首起案件,检察长詹晓红作为案件主办检察官参与全案办理,也是恩施市首例非法狩猎罪案,为深入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的全面开展,接下来,恩施市检察院将联合森林公安进一步强化对于非法狩猎的打击力度,实现宣传教育的全覆盖。

责任编辑:谭金星

通讯员:向宗卿 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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