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盗窃被判刑 法院发出禁酒令

2018-12-21 18:25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公开宣判,被告人廖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处廖某六个月内禁止饮酒,这是今年恩施市法院刑事审判中发出的首张“禁酒令”。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廖某在酒后回家路上,窜入同村村民李某某家中,趁无人之机,盗走电视机两台、冰箱一台、电风扇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70元。案发当天便被抓获,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恩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委托恩施市司法局进行拟适用非监禁刑社会调查,发现被告人廖某某2016年曾因酒后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且其有酗酒行为,酒后自控能力差,并愿意协助做好监管教育,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并下达禁止其喝酒的禁止令。恩施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禁酒令”下,被告人如何说

承办法官在宣判同时告知被告人应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以及违反“禁酒令”的后果。被告人廖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告诉承办法官:“我现在已经完全戒酒,再也不沾酒了。并且会按时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禁酒令”的法律依据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创设的禁止令制度便是一个新的创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有针对性的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禁止令”由社区矫正机构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下执行,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监督管理。对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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