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1月9日下午,由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恩施市首例非法狩猎案,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该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首次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的案件。该院检察长詹晓红作为案件主办检察官参与全案办理。
该案适用速裁程序,法院采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依法对王某等三人以非法狩猎罪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判处孙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判处孙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用时不超过15分钟。
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恩施市屯堡乡村民王某伙同同乡村民孙某甲、孙某乙在屯堡乡、龙凤镇等多处山林中,安装带有电话可自动拨号的铁制捕兽夹,捕获野猪、土猪(猪獾)、麂子、果子狸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并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出售或食用,从中获利。
在此过程中,三人对网上购买工具、安装捕兽夹、销售猎获物等行为进行了明确分工。由于安装的捕兽夹夹伤他人,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发现线索,立案侦查。
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王某、孙某甲、孙某乙犯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主诉检察官决定,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制作案件审查报告。
2018年12月24日,检察官依法告知王某、孙某甲、孙某乙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下了字。2018年12月26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对王某、孙某甲、孙某乙提起公诉。
该案为新修订的刑诉法实施后,恩施市人民检察院首例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大量的工作做在开庭审理之前,节约了法庭开庭审理的程序和时间,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有效整合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通讯员:向宗卿 焦雯雯
责任编辑:谭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