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这些食品抽检不合格!(附:2018年十起食品、药品等违法典型案列)

2019-01-30 10:27  

春节临近

大家都在大肆采买年货

鸡、鸭、鱼、肉样样不能少

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

一定要注意

购买安全健康的食品

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生命健康

被千家万户牵肠挂肚

1月24日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

会上发布了2018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2018年全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及2019年元旦、春节食品抽检情况;2018年恩施州食品药品十大违法典型案例。

2018年全州共查办案件342起,结案341起,结案率99.71%,其中药品案件235起,医疗器械案件79起,化妆品案件28起,货值金额24.65万,收缴罚没款共计100.43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起,结案1起,批捕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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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2018年全州食药系统计划抽检食品7100批次,实际完成食品监督抽检7807批次,抽样完成率109.96%,抽检数量同比2017年的7085,增长了722批次。其中合格7358批次,不合格449批次,问题发现率为5.75%,同比2017年的问题发现率5.94%下降了0.19个百分点。

不合格数量前五位的是:

1、餐饮食品(其中主要是餐饮具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2、蔬菜制品

3、粮食加工品

4、酒类食品

5、食用农产品

2

---2019年元旦、春节食品抽检情况

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专项抽检共计608批次,其中合格591批次,不合格17批次,问题发现率为2.80%。

抽检不合格的主要食品类别及主要不合格项目有:

蔬菜制品6批次,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苯甲酸、甜蜜素、防腐剂餐饮食品4批次,不合格项目:甜蜜素、糖精钠、铝酒类食品3批次,不合格项目:甜蜜素豆制品1批次,不合格项目:铝食用农产品1批次,不合格项目:兽药残留、沙星类超标粮食加工品1批次,不合格项目:安赛蜜3

---2019年第一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信息

对所有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全州食药系统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理相关要求,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一步做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全州食药监系统在全州组织开展今冬明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1、以肉及肉制品、米面粮油、酒类、炒货等为重点品种

2、以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

3、以学校(含托幼机构)、养老院食堂、农家乐、连锁餐饮企业、旅游定点接待单位、年夜饭及婚宴供餐单位为重点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

4、加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的小药店、小诊所、卫生室、社区服务站等药械经营使用单位监管,强化药品购进、冷链管理等安全风险点的重大检查,严防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入市场,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

5、全州范围类开展保健食品百日行动,加大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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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十起食品、药品等违法典型案列

2018年全州食品、药品累计立案1427起,结案1432起,收缴罚没款748.85万元,移交司法机关12起,公安立案8起,批捕6人。

1、谭某、舒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阿兰那”牛肉

▲泰森凤爪

2018年1月15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舒某某在明知标识为“阿兰那”、“888”的牛肉和泰森凤爪系国家为防控疾病而禁止输入的食品,明知他人是为了销售上述食品的情况下,从武汉白沙洲农贸市场运上述牛肉61件,泰森凤爪90件到恩施市,其中“888”的牛肉是系恩施市华硒农产品批发市场31栋10-11号实际经营者谭某为销售获利而购买。2018年12月22日经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谭某、舒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涉案牛肉61件,泰森凤爪90件。

2、谭某某经营过期和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和肉制品案▼过期食品

2018年01月22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当事人谭某经营的恩施市人民路83号店铺和恩施市叶挺路175号冷库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谭某经营的于2015年购进 “钦美撒尿牛丸”、 2015年购进 “名佑经典培根”、 2015年购进“云顺羊肉烧烤串”、 2017年9月购进 “家云脆香毛肚”等产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谭某经营的于2017年11月从武汉购进的 “冷冻火鸡籽”、2017年11月购进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完整包装的标识为“888”的散装牛后腿肉、2018年01月04日购进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完整包装的标识为“888”的散装牛腩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物品:(钦美撒尿牛丸5KG、名佑经典培根9KG、云顺羊肉烧烤串1.2KG、家云脆香毛肚2.5KG、冷冻火鸡籽13KG、888牛后腿肉7.5KG、888牛腩19.85KG);2.罚款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程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和提供虚假检验报告案

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先后对位于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荡辖区内的7位食品零售户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从中发现经销商从程某某处购进的白酒票据上均标示有“恩施市个体工商户程某某”的信息,且7位食品零售户现场出示的“检验报告”均与其销售的各品种、各批次白酒不相符。经查: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5月5日,当事人先后向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荡辖区内的蒋某某等10位食品零售户销售了某某牌系列白酒、贵州茅台镇洞藏老酒、散装苞谷酒、散装高粱酒,货值金额合计29849.00元;盖有“恩施市个体工商户程某某”公章的信息,实则为虚假市场主体信息,当事人实际在万州某地违法生产,开具的《流通环节食品进销货台账》销售票据不真实、内容不完整;10位食品零售户7个白酒品种的“检验报告”有16份是虚假报告,且所售4个品种的程某某牌白酒,总酯检验结论不合格,属未按规定履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和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2.并处罚款121000.00元。

4、冉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案

2018年8月15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人举报,称其于6月13日在利川市福※堂生活超市交了3580.00元用于购买保健食品,投诉人于8月14日到其超市购买了3样产品(嘉德牌卵白蛋白口服液及两样装饰品),一共花费1200.00元,后退了2380元,投诉人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称其店销售产品时带有强迫性质,接此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店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经营的40个品批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了查封扣押。经查,当事人以赠送礼品吸收会员办理泡脚卡,连带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并通过微信网购的方式购进螺旋藻麦胚芽等35个品批产品,货值金额6928.30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35个品批的食品、保健食品;2.并处罚款20000.00元。

5、何某某、吴某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

2018年3月28日,利川市何某某及其聘请的师傅吴某某经营的油条经检验,铝的铝含量为581mg/kg,,残留量项目不符GB2760-2014每千克应小于或等于100毫克的标准,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何某某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禁止二被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6、恩施市云某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桶装引用水案

恩施市云某某饮品有限公司2018年7月5日生产的 “桶装饮用天然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142.00元,2.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7、恩施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百佳生活超市销售的鲈鱼兽药氧氟沙星残留超标案

2018年5月31日购进的散称鲈鱼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标准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43.57元,2.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8、巴东县某美容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2018年9月11日,在巴东县某美容店经营的标示为委托方:山东聊城曲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清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肌小海藻面膜贴(批号:2018071201)3盒,规格:10片/盒,有效期:2021/07/11。经抽检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鲜肌小海藻面膜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3500元的行政处罚。

9、湖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18年3月12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湖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经营的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牙胶尖等共7品批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网上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未受理该公司申请三类医疗器械许可经营申报,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7品批第三类医疗器械除牙胶尖外其它未索取供货公司合法资质,三类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票据及增值税发票和劳务清单,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明细及票据不完整,汇款均由微信、支付宝与银行转账三种方式支付。

当事人销售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项给予当事人没收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17843元的行政处罚。

10、孙某某销售假药犯罪案

2017年10月21日,孙某某通过淘宝店找卖家刘某购买“持久猛男”和“澳洲袋鼠精”各5盒,共计100瓶,然后在自己开设的“某某保健行”销售。案发后现场查获“持久猛男”2瓶,“澳洲袋鼠精”空盒子。经查其销售获款2300.00余元。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公司检测,两种药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应按假药论处。另查明,孙某某购买的上述保健药品100瓶,共售出98瓶,获利1000.00元。此外,孙某某在淘宝网店购买的此保健药品无相关票据、许可证及合法药品批准文号。孙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无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依法应按假药论处的保健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0元,并禁止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这些都是发生在我们恩施的食品安全案

大家一定要购买安全健康的食品

过个安全健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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