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久女方离家 男方诉还彩礼获支持

2019-04-28 09:15  

共同生活不久,女方离家,男方与女方及其父母对簿公堂,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近日,恩施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女方父母返还男方彩礼六万多元。

原告黎某家庭困难,大龄未婚,2013年腊月初经熟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李某,随即确立恋爱关系。腊月廿二,双方按习俗看门户时,原告母亲托媒人将14000元交给李某之母张某。在议定2014年腊月廿四举行婚礼后,2014年腊月廿一,黎某将衣服钱20000元在李某家交给媒人,媒人随即转交给了李某之父李某元。廿三,媒人又受黎母之托将40000元彩礼钱交给了李某元。腊月廿四,黎某与李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因性格不合,黎某和李某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农历五月,李某离家出走,再未与黎某一家联系。黎某四次找人无果,央求李某元和张某告知李某下落,但二人推脱女儿未和家里联系。黎某无奈之下,将李某、李某元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连带返还彩礼74000元。

庭审时,李某未到庭,李某元和张某承认接受了李某74000元的彩礼,但辩称二人是嫁女儿,不是骗取婚约财产,女儿在被告家生活了五个月,且二人给了女儿2万元陪嫁。

法院在调解无果后,作出判决,认为,原告黎某与被告李某订立婚约、结婚为目的支付给李某父母较大金额的礼金,该礼金应认定为以结婚为条件按照习俗给付结婚对象及家人的彩礼。黎某和李某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但双方同居后并未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仅五个月后李某离家出走,致使黎某的结婚目的落空,因此被告李某元、张某应将彩礼返还给黎某。被告辩称的嫁妆没有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扣减被告一家给原告的回礼等后,李某元、张某最终应返还李某彩礼6343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恩施州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编辑:张婷婷    编审: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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