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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检花“红” ------记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谭绍红的先进事迹

2019-06-19 16:13

谭绍红,现系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她人如其名,是同事们公认的“检花”。她做事沉着冷静,工作积极主动而不矫柔造作;平易近人,和蔼可亲而不失原则;脚踏实地,任劳任怨而不随波逐流。她从事检察工作29年,始终遵守着那句诺言:“人的真正价值不在于他得到了什么,而在于他贡献了什么”。

今天,笔者主要播放她通过“窗口”这个平台,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工作理念落实到办案工作中的几组“红红火火”的镜头,虽是过往,毕竟闪亮。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她自2012年10月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至今,用她这颗“红”心擦亮着控申工作这扇“窗”。她任职以来,该院连续两届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控申工作在全州量化考核中连续被评为优秀;她个人先后被授予“恩施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先进个人”、“恩施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先进个人”、“恩施市信访工作先进个人”。这些沉甸甸的荣誉彰显着她的工作业绩;这些沉甸甸的荣誉背后,她不知付出了多少艰辛、洒落了多少汗水。

主动探索,勇于担当,把国家司法救助融入精准扶贫工程。2018年初,谭绍红在办案中发现,因案致贫已经成为一种新型贫困形态,为精准帮扶困难群众,她主动提出将国家司法救助融入精准扶贫工程,从依靠各业务部门送案向依托驻村扶贫“尖刀班”主动问案,做到应救尽救,切实体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责任担当。如钟某某司法救助案。恩施市板桥镇大木村钟某某因琐事被村民李某用尖刀将其腹部捅成重伤二级。李某系五保户,只赔偿钟某某部分医疗费。钟某某系该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被害后不能劳动,生活更加困难。大木村系恩施州检察院扶贫点,驻村干警在走访中了解详情后联系谭绍红,她调查后,及时报请市政法委给其国家司法救助金0.3万元。仅2018年,由谭绍红带领的办案组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3件,其中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10件,发放救助金6.8万元。司法救助工作发挥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后,谭绍红带领的办案组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按照要求,迅速与恩施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联系,共同印发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恩施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一是在救助范围和救助实施上,明确各村“尖刀班”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贫困当事人,及时上报至所在乡、镇、办事处脱贫攻坚前线指挥部,然后由乡、镇、办事处脱贫攻坚前线指挥部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二是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救助合力上,建立联系通报制度,建立多元救助机制,建立联合跟踪回访制度。三是在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上,明确了具体的工作部门和联系人。并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恩施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在全市电子政务网发放,做到文件发放全覆盖。截至4月30日,已收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4件。目前,谭绍红带领的办案组正抓紧对上述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公正执法方显公平正义。办理申诉案件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办案中,谭绍红认真审查每一申诉意见和理由,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纠正有理,维持有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如办理的钱某某刑事申诉案。袁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恩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恩施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被害人钱某某不服,以袁某某犯罪情节严重、悔罪态度不好为由申诉,请求追究袁某某刑事责任。谭绍红在复查中发现原案认定袁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袁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后报请检察长批准,对原不起诉决定书予以变更。复查中,谭绍红多次与申诉人沟通,获知申诉人的真实想法是想袁某某赔偿其签订合同时所交纳五十万元保证金的损失利息以及寻找袁某某所用费用。袁某某长期在外地居住,原手机号码已停止使用,谭绍红多方打听,联系到袁某某后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回恩施与申诉人当面沟通交流。后双方和解,袁某某当场向申诉人口头赔礼道歉,一次性支付十五万元。在公开答复会上,申诉人感慨道:“检察院虽然两次都对袁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第二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进行了更正,打消了我的疑虑,挽回了我的损失,切身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为检察官办案认真、严谨点赞,为检察院的工作点赞”。近3年来,谭绍红办理申诉案件11件12人,件件案结事了。

接访倾真情,润物细无声。控申检察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谭绍红在工作中坚持“真情接访、积极疏导、以法说理、就事制宜”的工作原则,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认真依法解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件逐事调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接访中坚持一张笑脸相迎,一句问候暖心,一杯热水相奉,一把椅子让座。无论事情大小,不论轻重缓急,她都认真倾听申诉,真诚回答提问,释法说理,把接待室变成群众说理顺气的场所。谭绍红常说,对待来访人只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付出了真情和关爱,没有融化不了的冰雪。如她办理市委交办的王某某信访案,其不服法院刑事判决,十几年来长期赴省进京上访。谭绍红受理该案后,多次同王某某进行面对面地交流,认真倾听其诉说,就该案的具体案情、法律规定等进行了耐心解释沟通。针对其年老,又没有生活来源,生活确实困难,采取了多种途径给予适当经济救助。热情的接待,细致的工作,扎实的法律功底,最终打破了王某某固执己见的心态,表示服判息诉,不再到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上访和提出其它要求。

为保障群众诉求,她健全阳光接访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职责、受案范围、办案流程及期限、控告举报的方法及程序等,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合理引导、适时回复;坚持检察长接待和点名、预约接待制度;实行信访人对律师点名接访制度;建立了网上举报系统,开通网上接访。为提高处理信访接待的效率和效果,她从细处入手,规范来访接待、案件办理、案件反馈等工作程序,做到认真登记,及时、准确分流,对移送其他部门办理的线索,认真催办,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用她的真情实意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理念打造着一件件控告申诉的“检察产品”。

(通讯员 杨永权   责任编辑 谭金星)

谭绍红,现系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她人如其名,是同事们公认的“检花”。她做事沉着冷静,工作积极主动而不矫柔造作;平易近人,和蔼可亲而不失原则;脚踏实地,任劳任怨而不随波逐流。她从事检察工作29年,始终遵守着那句诺言:“人的真正价值不在于他得到了什么,而在于他贡献了什么”。

今天,笔者主要播放她通过“窗口”这个平台,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工作理念落实到办案工作中的几组“红红火火”的镜头,虽是过往,毕竟闪亮。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她自2012年10月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至今,用她这颗“红”心擦亮着控申工作这扇“窗”。她任职以来,该院连续两届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控申工作在全州量化考核中连续被评为优秀;她个人先后被授予“恩施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先进个人”、“恩施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先进个人”、“恩施市信访工作先进个人”。这些沉甸甸的荣誉彰显着她的工作业绩;这些沉甸甸的荣誉背后,她不知付出了多少艰辛、洒落了多少汗水。

主动探索,勇于担当,把国家司法救助融入精准扶贫工程。2018年初,谭绍红在办案中发现,因案致贫已经成为一种新型贫困形态,为精准帮扶困难群众,她主动提出将国家司法救助融入精准扶贫工程,从依靠各业务部门送案向依托驻村扶贫“尖刀班”主动问案,做到应救尽救,切实体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责任担当。如钟某某司法救助案。恩施市板桥镇大木村钟某某因琐事被村民李某用尖刀将其腹部捅成重伤二级。李某系五保户,只赔偿钟某某部分医疗费。钟某某系该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被害后不能劳动,生活更加困难。大木村系恩施州检察院扶贫点,驻村干警在走访中了解详情后联系谭绍红,她调查后,及时报请市政法委给其国家司法救助金0.3万元。仅2018年,由谭绍红带领的办案组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3件,其中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10件,发放救助金6.8万元。司法救助工作发挥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后,谭绍红带领的办案组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按照要求,迅速与恩施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联系,共同印发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恩施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一是在救助范围和救助实施上,明确各村“尖刀班”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贫困当事人,及时上报至所在乡、镇、办事处脱贫攻坚前线指挥部,然后由乡、镇、办事处脱贫攻坚前线指挥部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二是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救助合力上,建立联系通报制度,建立多元救助机制,建立联合跟踪回访制度。三是在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上,明确了具体的工作部门和联系人。并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恩施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在全市电子政务网发放,做到文件发放全覆盖。截至4月30日,已收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4件。目前,谭绍红带领的办案组正抓紧对上述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公正执法方显公平正义。办理申诉案件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办案中,谭绍红认真审查每一申诉意见和理由,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纠正有理,维持有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如办理的钱某某刑事申诉案。袁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恩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恩施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被害人钱某某不服,以袁某某犯罪情节严重、悔罪态度不好为由申诉,请求追究袁某某刑事责任。谭绍红在复查中发现原案认定袁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袁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后报请检察长批准,对原不起诉决定书予以变更。复查中,谭绍红多次与申诉人沟通,获知申诉人的真实想法是想袁某某赔偿其签订合同时所交纳五十万元保证金的损失利息以及寻找袁某某所用费用。袁某某长期在外地居住,原手机号码已停止使用,谭绍红多方打听,联系到袁某某后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回恩施与申诉人当面沟通交流。后双方和解,袁某某当场向申诉人口头赔礼道歉,一次性支付十五万元。在公开答复会上,申诉人感慨道:“检察院虽然两次都对袁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第二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进行了更正,打消了我的疑虑,挽回了我的损失,切身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为检察官办案认真、严谨点赞,为检察院的工作点赞”。近3年来,谭绍红办理申诉案件11件12人,件件案结事了。

接访倾真情,润物细无声。控申检察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谭绍红在工作中坚持“真情接访、积极疏导、以法说理、就事制宜”的工作原则,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认真依法解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件逐事调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接访中坚持一张笑脸相迎,一句问候暖心,一杯热水相奉,一把椅子让座。无论事情大小,不论轻重缓急,她都认真倾听申诉,真诚回答提问,释法说理,把接待室变成群众说理顺气的场所。谭绍红常说,对待来访人只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付出了真情和关爱,没有融化不了的冰雪。如她办理市委交办的王某某信访案,其不服法院刑事判决,十几年来长期赴省进京上访。谭绍红受理该案后,多次同王某某进行面对面地交流,认真倾听其诉说,就该案的具体案情、法律规定等进行了耐心解释沟通。针对其年老,又没有生活来源,生活确实困难,采取了多种途径给予适当经济救助。热情的接待,细致的工作,扎实的法律功底,最终打破了王某某固执己见的心态,表示服判息诉,不再到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上访和提出其它要求。

为保障群众诉求,她健全阳光接访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职责、受案范围、办案流程及期限、控告举报的方法及程序等,对来访群众热情接待、合理引导、适时回复;坚持检察长接待和点名、预约接待制度;实行信访人对律师点名接访制度;建立了网上举报系统,开通网上接访。为提高处理信访接待的效率和效果,她从细处入手,规范来访接待、案件办理、案件反馈等工作程序,做到认真登记,及时、准确分流,对移送其他部门办理的线索,认真催办,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用她的真情实意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理念打造着一件件控告申诉的“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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