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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恩施州工会最新困难职工救助简要操作说明

2019-08-21 10:22

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办[2019]19号)文件,恩施州总工会困难职工申报标准及有关说明如下: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立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含)以上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0元月人均),未经政府救助或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含,900元月人均)的职工(也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含,1800元月人均)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立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1.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含,1800元月人均)的职工,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上述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900元月人均)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含,年收入50796元,即4233元月人均),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900元月人均)的职工家庭。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视为不符合申报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建档条件。

拥有2套(含)以上有产权的城区住宅(含直管公房、自管房产、小产权房,不含农村宅基地、车库车位);

拥有商业用房、厂房或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且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家庭拥有除以下情形的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除购买价格10万元以内且购买时间在两年以前或者购买价格不超过5万元;

拒绝提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农民工建全国总工会、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除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款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劳动关系,并加入工会组织;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居民保险满一年;

不属于农村精准扶贫户。

五、劳务派遣工符合条件的,由所在用工单位建档申报。

六、帮扶资金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请:困难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基层工会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工会负责人签名、加盖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公章;

2.领取、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基层工会或职工本人到州、县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领取、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也可以在QQ工作群自行下载)。表格内容必须认真详细全部填写;

3.审核:申请救助人所在单位须对困难职工档案表认真审核、入户核实、签署意见、工会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4.公示: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存在的困难等情况要在本单位公开栏、宣传栏或网站公示7天以上,公示后将公示材料与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州、县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5.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救助人须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授权书、工资单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会会员服务银行卡号、工会会员证复印件或工会会员证明、重大疾病医疗诊断书、住院发票自费部分等复印件(有车辆的需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填写申报困难职工帮扶承诺书,工会负责人签字加盖工会公章。

6.上学救助:上学救助者按1-5项申报程序外,还须提交学生证、高考分数单、大学录取通知书、大学学习成绩及表现情况的原件及复印件。

7.救助款发放:发放救助款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的方式,由州、县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通知受助者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和会员服务卡或银行卡到州、县市总工会签字确认。

备注:下列人员不得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县级以上党政群领导机关班子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机关及直属机关在编干部职工;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民营企业主要经营人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gb7dHS5k2C7NyqfLkZxPg?scene=25#wechat_redirect

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办[2019]19号)文件,恩施州总工会困难职工申报标准及有关说明如下: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立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含)以上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0元月人均),未经政府救助或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含,900元月人均)的职工(也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含,1800元月人均)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立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1.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含,1800元月人均)的职工,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上述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900元月人均)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含,年收入50796元,即4233元月人均),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900元月人均)的职工家庭。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视为不符合申报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建档条件。

拥有2套(含)以上有产权的城区住宅(含直管公房、自管房产、小产权房,不含农村宅基地、车库车位);

拥有商业用房、厂房或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且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家庭拥有除以下情形的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除购买价格10万元以内且购买时间在两年以前或者购买价格不超过5万元;

拒绝提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农民工建全国总工会、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除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款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劳动关系,并加入工会组织;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居民保险满一年;

不属于农村精准扶贫户。

五、劳务派遣工符合条件的,由所在用工单位建档申报。

六、帮扶资金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请:困难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基层工会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工会负责人签名、加盖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公章;

2.领取、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基层工会或职工本人到州、县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领取、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也可以在QQ工作群自行下载)。表格内容必须认真详细全部填写;

3.审核:申请救助人所在单位须对困难职工档案表认真审核、入户核实、签署意见、工会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4.公示: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存在的困难等情况要在本单位公开栏、宣传栏或网站公示7天以上,公示后将公示材料与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州、县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5.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救助人须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授权书、工资单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会会员服务银行卡号、工会会员证复印件或工会会员证明、重大疾病医疗诊断书、住院发票自费部分等复印件(有车辆的需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填写申报困难职工帮扶承诺书,工会负责人签字加盖工会公章。

6.上学救助:上学救助者按1-5项申报程序外,还须提交学生证、高考分数单、大学录取通知书、大学学习成绩及表现情况的原件及复印件。

7.救助款发放:发放救助款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的方式,由州、县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通知受助者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和会员服务卡或银行卡到州、县市总工会签字确认。

备注:下列人员不得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县级以上党政群领导机关班子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机关及直属机关在编干部职工;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民营企业主要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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