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征地补偿标准调高!平均每亩提高11340元

2019-10-29 17:21  

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调高我省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平均标准由现行的每亩32990元,调整到每亩44330元,每亩提高11340元,涨幅34.37%。新标准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处长焦阳介绍,这是我省对征地补偿标准第5次进行调整,调整后,全省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中部六省排名第3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8年8月,我省启动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调整幅度等因素,经县(市、区)初步调整、市(州)内部审查平衡、省级审查平衡以及广泛听证论证等,编制新一轮《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各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级别、价格及区域范围。据介绍,各市州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3.54—7.40万元/亩之间,最高为武汉市7.40万元/亩,最低为神农架3.54万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内容,其中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为了更多地向被征地农民倾斜,参照外省的做法,我省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按4:6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此次调整,规定由各市州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于新标准公布后3个月内完成。

新标准从保护耕地红线、强化耕地保护意识角度,要求对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

为搞好新旧标准衔接,要求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执行。

征地补偿费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费用?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2.安置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去的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征收标准: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1.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来源:湖北日报、开源地产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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