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还记得
有一种酒驾叫——“隔夜酒驾”
大家不要以为喝了酒
稍作休息,酒精就会“去无踪”
不存在的
曝光台上有这样一位“醉猫”不仅是“隔夜酒驾”而且还是在被公安机关暂扣其驾驶证期间“二次酒驾”等着他的必将是严厉处罚一起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9月11日下午,37岁的市民Y驾驶摩托行驶至恩施六角亭军分区路段时,遇到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角亭交警中队正在此开展交通安全检查。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市民Y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7㎎/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原来, 9月10日22时许,市民Y在恩施市一家餐馆喝了两杯白酒,饭后便回家休息,时至9月11日13时19分,市民Y认为前一天晚上喝的酒,驾车应该没有问题,心想交警此时间段肯定在休息,不会查酒驾,便驾车从舞阳坝往六角亭方向行驶,不料被交警逮个正着。
经查,市民Y竟是个“惯犯”。今年5月18日凌晨2点左右,市民Y就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恩施电器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没想到,在被公安机关暂扣其驾驶证期间,市民Y竟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得知自己将面临更严重的处罚,市民Y后悔不已。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切不可盲目自信也不要心存侥幸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必将受到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你对“酒驾”有没有以下这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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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无价
酒后禁驾
严查酒、醉驾
蜀黍从来不松懈
然而有些人却偏偏拿生命当儿戏
这里提醒大家
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