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哪天你不幸遭遇家暴,你是选择报警还是抱有丈夫改过的希望?
近日,恩施市法院白杨法庭审结一起离婚案,庭审中女方说“他一个大男人经常打我,都不知道让我一下”,一个“让”字,像是一种乞求、一种无能为力的反抗。整个庭审中,她一遍又一遍的说着男方不止一次打她,看得出她很想摆脱这段婚姻。
王某与金某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女儿金小小(化名)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金某对媳妇动起了拳头,
2006年5月4日,金某曾写下一份保证书:“兹保证再也不打王某,否则女儿和房产归王某所有。”2008年7月30日,当地派出所接到王某报警后赶到双方住地,发现其被金某打伤。
王某以金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金某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诉讼过程中,王某提供证人出庭证明金某曾多次殴打自己,他们的女儿也对法官表示不喜欢爸爸,原因是爸爸金某经常殴打其和妈妈。诉讼中王某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金某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病历、照片、金某书写的保证书、证人、女儿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金某对王某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7:3的比例分割。王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金某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法官寄语:
家庭——一个幸福的代名词,是每天餐桌上冒着热气的一羹一饭,家庭暴力是一只罪恶的手,它掀翻了餐桌,打碎了饭碗,摧毁了人人都应该拥有的幸福。
家暴不仅破坏了家庭和谐,还影响着社会稳定,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更是提高了家庭暴力的犯罪成本,充分体现了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害者一定要及时的保留证据,比如出警记录、照片、病历等,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也是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社会要求女性承担更多的责任,你需兼顾事业与家庭,同时也给予你更多披荆斩棘的武器。漫漫人生路,你首先要做的是保护自己,而不是委曲求全,勇敢的对家暴说“不”,坚定的对家暴零容忍。
编辑:张婷婷 编审: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