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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畏罪潜逃近20年 一审终判死刑

2017-07-04 13:41

(通讯员高雅 胡勇)近日,由恩施市检察院移送恩施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现恩施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1997年12月3日11时许,恩施市新塘乡前坪村发生了一起惨绝人寰的杀人案。被告人周某在与其四哥周某甲分家时产生口角,心生怨恨,遂负气到厨房拿起菜刀,先后砍击周某甲之妻谭某及周某甲数刀,至其当场死亡。案发后,周某从屋后山林逃走。经鉴定,周某甲、谭某均系重度脑挫裂伤死亡。 

周某潜逃至云南省昆明市,化名周林在当地打工。1999年10月,与该市一女子陈某相识、相爱并生育一女。因周某无合法身份证明,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证明。期间陈某多次要求周某带其回湖北省恩施老家,均被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最终陈某因此事与周某分手。2016年2月,陈某经人介绍与杨某认识并结婚,且办理了合法手续。周某认为杨某破坏其家庭幸福,对杨某心生不满。同年5月8日21时许,周某饮酒后,趁杨某在庭院中纳凉之机,持单刃尖刀刺伤杨某颈部。经鉴定,杨某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周某因故意伤害杨某被云南警方刑事拘留,在审查期间,周某供述了杀害其兄周某、嫂子谭某的犯罪事实。 

恩施州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因家庭纠纷,杀害其兄嫂后畏罪潜逃,潜逃期间又故意伤害他人,可见其人身危害性极大,虽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具有自首情节,并得到了部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但综合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后果及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谭金星)

(通讯员高雅 胡勇)近日,由恩施市检察院移送恩施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现恩施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1997年12月3日11时许,恩施市新塘乡前坪村发生了一起惨绝人寰的杀人案。被告人周某在与其四哥周某甲分家时产生口角,心生怨恨,遂负气到厨房拿起菜刀,先后砍击周某甲之妻谭某及周某甲数刀,至其当场死亡。案发后,周某从屋后山林逃走。经鉴定,周某甲、谭某均系重度脑挫裂伤死亡。 

周某潜逃至云南省昆明市,化名周林在当地打工。1999年10月,与该市一女子陈某相识、相爱并生育一女。因周某无合法身份证明,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证明。期间陈某多次要求周某带其回湖北省恩施老家,均被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最终陈某因此事与周某分手。2016年2月,陈某经人介绍与杨某认识并结婚,且办理了合法手续。周某认为杨某破坏其家庭幸福,对杨某心生不满。同年5月8日21时许,周某饮酒后,趁杨某在庭院中纳凉之机,持单刃尖刀刺伤杨某颈部。经鉴定,杨某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周某因故意伤害杨某被云南警方刑事拘留,在审查期间,周某供述了杀害其兄周某、嫂子谭某的犯罪事实。 

恩施州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因家庭纠纷,杀害其兄嫂后畏罪潜逃,潜逃期间又故意伤害他人,可见其人身危害性极大,虽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具有自首情节,并得到了部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但综合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后果及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谭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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