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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药犯罪“零容忍” 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

2018-04-13 09:46

近年来,恩施市公安局按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坚持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保持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据统计,恩施市公安局共侦办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假药等食品药品刑事案件7起,依法刑事拘留6人,其中已有3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协助食药、卫计委等部门执法31次,销毁不合格的鸡爪、牛肉等食品药品100余件。

案例一

徐某在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厂房内采购的待加工的无中文标识标签的冷冻牛肉和口舌条,不能提供该批次冷冻肉类的检验检疫证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鉴定:冻牛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冻猪舌属于国家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徐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7年3月22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徐某作出没收牛肉及口舌条,并处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将案件移交给恩施市公安局。

恩施市公安局迅速抽调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成立专班开展侦查。民警通过大量工作,固定了徐某犯罪证据。

2017年10月17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没收涉案牛肉8件。

案例二

李某在恩施市白杨坪镇药店销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杜仲壮骨止痛胶囊、药王筋骨丹冬虫草全蝎软胶囊”等药品,经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立案后,面对受害人不明白假药危害而拒不配合,恩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多次上门开展法律宣传,历史一个多月时间搜集了李某犯罪证据。

2017年2月17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三

谢某在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巴公溪经营的清真牛肉等冷冻肉类,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输入的肉类和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其行为分别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八)项和(十二)项的规定,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恩施市公安局。

恩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迅速立案侦查,经讯问谢某及相关涉案人员,询问受害人等,快速固定了谢某犯罪证据。

2017年11月16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出判决,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和没收涉案牛肉24件。

恩施市公安局将继续围绕人民群众身边的食品、药品问题,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协作,广辟案源渠道,依法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组织者、生产者、经营者、获利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

编审:刘红 编辑:胡良志

近年来,恩施市公安局按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坚持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保持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据统计,恩施市公安局共侦办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假药等食品药品刑事案件7起,依法刑事拘留6人,其中已有3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协助食药、卫计委等部门执法31次,销毁不合格的鸡爪、牛肉等食品药品100余件。

案例一

徐某在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厂房内采购的待加工的无中文标识标签的冷冻牛肉和口舌条,不能提供该批次冷冻肉类的检验检疫证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鉴定:冻牛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冻猪舌属于国家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徐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7年3月22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徐某作出没收牛肉及口舌条,并处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将案件移交给恩施市公安局。

恩施市公安局迅速抽调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成立专班开展侦查。民警通过大量工作,固定了徐某犯罪证据。

2017年10月17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没收涉案牛肉8件。

案例二

李某在恩施市白杨坪镇药店销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杜仲壮骨止痛胶囊、药王筋骨丹冬虫草全蝎软胶囊”等药品,经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立案后,面对受害人不明白假药危害而拒不配合,恩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多次上门开展法律宣传,历史一个多月时间搜集了李某犯罪证据。

2017年2月17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三

谢某在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巴公溪经营的清真牛肉等冷冻肉类,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输入的肉类和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其行为分别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八)项和(十二)项的规定,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恩施市公安局。

恩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迅速立案侦查,经讯问谢某及相关涉案人员,询问受害人等,快速固定了谢某犯罪证据。

2017年11月16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出判决,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和没收涉案牛肉24件。

恩施市公安局将继续围绕人民群众身边的食品、药品问题,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协作,广辟案源渠道,依法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组织者、生产者、经营者、获利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

编审:刘红 编辑:胡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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