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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统计法律法规 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2018-12-28 11:01

为了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0年1月1日,我国颁布施行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它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2017年8月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实施是现代统计调查体系、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捍卫统计数据质量的坚强后盾。

一、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领导干部是各项事业发展的主心骨和指挥官,是依法统计、依法调查的领头人,要带头学法用法。《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各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三个不得”,保障统计活动依法开展。即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通过对《宪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一系列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的学习,提升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法治素养。并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和具体工作决策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用统计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触碰法律这根红线。

二、抓住统计人员这个“中坚力量”,严格履行法定职权义务

在统计机构中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是基层调查工作的主力军,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任务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做法律上的明白人。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它要求统计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职权的时候,既要实事求是,保证统计工作质量,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真正做到权和责相一致。

三、抓住统计调查对象这个“数据源头”,及时上报真实有效数据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统计工作不仅仅是统计工作者的事,它需要所有调查对象的共同努力。《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向统计机构提供的是基层统计数据,而基层统计数据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对整个统计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一些单位和个人统计法律意识淡薄,对统计工作的配合程度不高,出现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统计执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调查工作的生命线,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才能守住统计法律底线,保证统计工作秩序,做依法统计的组织者、推动者和捍卫者,为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保驾护航,切实维护政府统计调查公信力。


为了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0年1月1日,我国颁布施行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它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2017年8月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实施是现代统计调查体系、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捍卫统计数据质量的坚强后盾。

一、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领导干部是各项事业发展的主心骨和指挥官,是依法统计、依法调查的领头人,要带头学法用法。《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各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三个不得”,保障统计活动依法开展。即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通过对《宪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一系列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的学习,提升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法治素养。并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和具体工作决策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用统计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触碰法律这根红线。

二、抓住统计人员这个“中坚力量”,严格履行法定职权义务

在统计机构中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是基层调查工作的主力军,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任务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做法律上的明白人。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它要求统计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职权的时候,既要实事求是,保证统计工作质量,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真正做到权和责相一致。

三、抓住统计调查对象这个“数据源头”,及时上报真实有效数据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统计工作不仅仅是统计工作者的事,它需要所有调查对象的共同努力。《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向统计机构提供的是基层统计数据,而基层统计数据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对整个统计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一些单位和个人统计法律意识淡薄,对统计工作的配合程度不高,出现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统计执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调查工作的生命线,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才能守住统计法律底线,保证统计工作秩序,做依法统计的组织者、推动者和捍卫者,为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保驾护航,切实维护政府统计调查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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