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验收!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不能“一赔了事”

2021-03-05 10:05  

“新种的树苗土壤翻动水分蒸发流失,所以这几天要勤浇水啊!”3月4日,恩施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检察官联合恩施市人民法院、恩施市林业局来到恩施市盛家坝龙洞河村,共同对一起破坏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修复进行验收时,对当事人莫某再三提醒。

  2014年12月,莫某为牟利在本市盛家坝乡龙洞河村村民唐某山林中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3株后,欲出售获利被抓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认定莫某所采伐的红豆杉系南方红豆杉,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是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

  恩施市检察院委托本惟识(湖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莫某所伐三株红豆杉共计价值88434元。莫某对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恩施市检察院遂依法于2020年6月24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恩施市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判决,判决莫某赔偿国家野生植物资源损失人民币88434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责令莫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莫某已在恩施晚报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9月21日,莫某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称其本人已离异,有两名未成年小孩需要抚养,其中一名小孩因犯脊椎萎缩症常年需要药物治疗及专人看护,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因非法采伐三株红豆杉造成的国家野生植物资源损失人民币88434元,请求采用补植复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2021年3月2日,恩施市人民法院、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恩施市林业局签署《莫新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生态修复方案》,同意莫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补种非法采伐株数 10倍的红豆杉进行生态修复。2021年3月4日,经三方验收,莫某恢复性种植验收合格。

  “督促林木恢复,是要将毁坏的绿色还回来”,参与验收的第四检察部主任童文表示,这不仅是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的惩罚,更是实现生态良性恢复的重要举措,进一步通过推进补植复绿生态恢复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此次验收监督活动,对社会群众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公益诉讼的公信力,彰显了恩施市检察院守护青山绿水的坚定决心。

(通讯员林芳 赖宏宇 责任编辑 谭金星)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