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
建设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
许可事项编码
|
HBXK08-04-0
|
省直管理部门
|
省民政厅
|
设定依据
|
1、《殡葬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25 号 ); 2、《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 省政府令第 204 号 ) 。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条件 1、殡仪馆设计能力为年遗体处理量1000具以上; 2、殡仪馆占地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 3、殡仪馆规划设计(选址、总平面设计)必须符合所在县、区总体规划和布点要求;符合国家民政部建设部颁发《殡仪馆建筑设 计规范》(建标[1999]257号)的要求;符合国家和当地对环保的要求; 4、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管理和专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5、公益性墓地设立。 三、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公益性墓地设立的申请: 1、公益性墓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2、公益性墓地必须距离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外,距离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 外,距离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外; 3、公益性墓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4、公益性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三亩。
|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一、审批程序: 1、区、县民政局初审同意后报所辖市、州民政局审核; 2、市、州民政局自接到区、县民政局初审同意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3、利用外资新办的殡仪馆须报省民政厅,并由省民政厅呈报国家民政部批准; 4、经许可建办的殡仪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环保、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 二、审批期限: 县、区民政局自接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各市、州民政局自接到县、区民政局和县人民政府初审同意的有 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最多不超过60日)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三、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决定后作出审批决定; 4、经许可新建的公益性墓地,应按有关规定向土地、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四、审批期限: 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县民政局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决定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的村委会或个人。
|
|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元)
|
不收费
|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
一、新建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1、书面申请;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证明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3、当地政府同意的批文; 4、当地发改委同意的立项批文; 5、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土地使用证; 6、当地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殡仪馆规划图、规划设计书; 8、其他有关材料。 二、公益性墓地设立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2、书面申请;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6、当地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许可证; 7、其他有关材料。
|
编辑:张红梅 编审:陈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