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养狗,一直是市民关注的话题。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回应了大多数市民的诉求。该《条例》规定,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最高可罚万元;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最高可罚1000元。
也许出于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的缘故,加上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城市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在州城小区养狗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公交车上、电梯间、公园和草坪里,随时可以看见狗的身影。尤其是一些不拴链子不带笼头的大狗,让老人、妇女和孩子担心受怕。狗群四处溜达,也让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城市养狗之风如果不加以约束规范,就可能形成狗患,甚至酿成公害。
不是专业机构或科研需要,城市一般不提倡养狗。这是因为城市养狗弊端很多。现代的狗虽然进行了改良,繁衍出许多新的品种,大如牛犊,小如猫咪,但狗性难移,咬人是潜伏的天性。时下不断报道的狗咬人事件时有发生,甚至连主人都咬就是说明。另外,狗是狂犬病毒的携带者,不论对狗洗的多么干净,病原体总是洗不掉的。一旦发生狗咬人事件,就给他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带来危害。更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放养狗而引发的纠纷治安案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在城市限制养狗,人心所向,势在必行。因此在许多城市,对养狗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限制养狗,对于“爱狗族”来说可能感到别扭,希望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包容。但这种理解和包容必须建立在文明养狗、规范养狗的基础之上。不论养狗的理由多么充足,或养狗的情结多么浓郁,都不能超越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的底线。狗害来自人祸,狗权大不过人权。养狗爱狗宠狗不得任性,也必须讲规矩守纪律。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养狗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关于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根据《条例》规定,恩施市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居民发现有人在相关管理区违法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可以向辖区派出所进行举报。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限制养狗是文明城市应有之举,也是“六城同创”的后续工作之一。广大市民希望能够《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真正落实在实处,并加强这方面的执法检查监督。
(值班总编:滕义 责任编辑:廖康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