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恩施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会同三岔乡党委、乡政府、派出所、有关乡直部门及莲花池村委会,在三岔乡莲花池村莲花池组依法强制执行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拆除了围栏,畅通了道路,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该案申请人李正某与被执行人黄国某在恩施市三岔乡莲花池村莲花池组相邻而居,双方屋前有一条道路接恩鹤公路,该道路形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能够通行汽车,且是申请人李正某通行至恩鹤公路的唯一道路。2014年,被执行人黄国某将自家门前道路进行硬化,平整为场坝,并在场坝外围增设护栏,护栏外留有一宽60厘米的碎石小路以供行人通行,申请人李正某认为不能通车,以被执行人黄国某侵犯起相邻通行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执行人黄国某拆除护栏,将道路回复至人车均可自由通行的状态。
恩施市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经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判令被执行人黄国华拆除增设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屋前场坝之间的护栏。该案在一审判决后,被执行人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被执行人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黄国华的再审申请。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黄国某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正某向恩施市人民法院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向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拳出击,依法拆除增设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屋前场坝之间的护栏,并对拒不履行义务并冲击执行现场的被执行人黄国某予以15日司法拘留的处罚。
文章作者:冉义平 编审:吉莉 编辑:张婷婷